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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的家庭观
2011-11-04 15 作者:冯秉承 发布者: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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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今天,家庭关系面临种种困难。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有人声称:“结婚:是最大错误;离婚:是开始醒悟;再婚:是执迷不悟;独身:是大彻大悟。”但是,对家庭关系困难的真正解决之道,是学习和遵循家庭的设立者-- 神的启示。
    二.婚姻原则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
    原则一:一夫一妻
     
         “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当时夫妻二人,赤身露体,并不羞耻”(创224-25)。
     
          短短两节经文,“二人”出现两次。这表明,婚姻关系是两人,二不是多人(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
             《圣经》记录的一夫多妻,都带来不好的结果。例如,
           亚伯拉罕的妻撒莱与妾夏甲(创16:1-6);
           以色列的妻利亚与拉结;…
     
       原则二:一男一女
     
           “耶和华神说:‘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耶和华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个女人,领她到那人面前。那人说:‘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称她为女人,因为她是从男人身上取出来的”(创21821-23)。
           “神说:‘我门要照着我们的形象,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使他们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地上的牲畜,和全地,并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虫。神就照着自己的样式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象造男造女。神就赐福给他们,又对他们说:‘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治理这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和地上各样行动的活物”(创126-28)。
     
           从《圣经》的启示看,神制定“一男一女”的婚姻原则,起码有两个目的:互为补充、互相帮助;生养众多,以便完成神托付的管理重任。
           因此,在神的眼中,同性恋、同性婚姻是为祂所憎恶的、是犯罪:
     
           住在所多玛的罗得(亚伯拉罕的侄子)接待了两位到访的天使,所多玛那男人们竟要凌辱天使,甚至罗得愿意将自己的两个女儿交给他们作乐,他们也不答应。如此大恶,遭致全城被神毁灭(创19:1-29;彼后2:7)。
          士师时代,基比亚的便雅悯人对以法莲的利未人的恶行,使他们几乎遭到灭顶之灾(士19-21)。
          “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利1822)。
          “人若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利2013)。
          “因此,神任凭他们放纵可耻的情欲;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罗126-27)。
          “你们岂不知,不义的人不能承受***么?不要自欺;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的、偷窃的、贪婪的、醉酒的、辱骂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林前69-10)。
          “我们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因为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乃是为不法和不顺服的,不虔诚和犯罪的,不圣洁和恋世俗的,弑父母和杀人的,行淫和亲男色的,抢人口和说谎话的,并起假誓的,或是为别样敌正道的事设立的”(提前18-10)。
     
          由于世俗化的影响,有人力主同性恋、同性婚姻合法化。
          有人说,同性恋纯粹是个人的生活方式,是公民的权利。其实,同性恋绝非个人的事,它严重地危及社会,如助长性病、艾滋病的传播、损害同性恋者及所收养的孩童的身心健康,等等。
          有人认为同性恋者是弱势群体,应予以包容;再者,既然《圣经》教导要爱恶人,为什么不接纳同性恋者呢?既然教会里的人都是罪人,为何将同性恋者拒于教会之外呢?
    是的,成为同性恋者有其复杂的原因,同性恋者也陷入深深的痛苦和挣扎中,我们不应排斥、疏远他们,而应接纳、亲近他们。但是,爱恶人不是爱他的恶行。帮助同性恋者脱离他们痛苦不堪的同性恋,才是对他们最大的爱。诚然,基督徒都是蒙恩的罪人;而且,也有软弱、甚至会犯罪。但是,他们愿意改正。如果同性恋者立志要扬弃同性恋,教会当然可以接纳他们、帮助他们。如果毫无悔改之心,教会一律接纳,那么,教会就会变成各种罪犯聚居的“贼窝”了。
          还有人说,同性恋是先天的,是人无法改变的。
    其实,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确切的证据,说明同性恋是先天决定的。即便是先天的,靠着神,仍能改变:
     
    你们岂不知,不义的人不能承受***么?不要自欺;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的、偷窃的、贪婪的、醉酒的、辱骂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你们中间也有人从前是这样;但如今你们奉主耶稣基督的名,并藉着我们神的灵,已经洗净,成圣称义了(林前69-11)。
     
      原则三:一生一世
          
            总体上说,离婚是神不喜悦的:
     
                 “只是我告诉你们,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凡奸淫了”(太532)。
           “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愿和她同住,她就不要离弃丈夫。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罢;无论是弟兄,是姊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你这作妻子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这作丈夫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林前712-16
    耶稣回答说: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并且说: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经你们没有念过么?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太194-6)。
    神不喜悦离婚,因为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事实上,离婚给本人及子女带来的伤害,是难以弥补的。有调查显示,离婚后再婚的离婚率,比前一次婚姻更高。所以,把离婚作为解决夫妻矛盾的出路是不明智的。
    另一方面,由于人的罪性,婚姻的状况也相当复杂。如,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童婚,骗婚,逼婚,婚姻中的暴力、虐待,与外帮子女通婚(拉10:3,10-11;尼13:25;玛2:11-12),应该不是“神所配合的”
    所以,神的心意是不离婚;但因情况复杂,每个个案要具体分析、处理。
     
    三. 丈夫与妻子
    你们作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正如基督是教会的头;你们作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正如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弗522-28)。
     
    1)妻子顺服丈夫;丈夫爱妻子。没有前提;不能打“经文仗”。
    2)夫妻在神面前地位平等。但是,
     
    平等≠同等
     
    夫妻之间是是互补,有不同分工。丈夫需要被尊重,妻子需要被爱。
        3)“一山不能有二虎,一家不能有二主”(太12:25)。丈夫作头,不是作威作福、大男子主义,而是担负责任,为家庭舍己。
        4)“配偶”的原意是“帮助者”、“镜中的映像”;帮助者常常比被帮助者更重要(如,刘备与诸葛亮)。所以,作为配偶的妻子,地位并不低。一个好妻子,是《圣经〉描述的“才德的妇人”:
     
               才德的妇人,谁能得着呢?她的价值远胜过珍珠。她丈夫心里依靠她,必不缺少利益;她一生使丈夫有益无损(箴3110-12)。
               只要以心里面存着长久温柔安静的信为装饰;这在神面前是极宝贵的(彼前33-4)。
    丈夫是头,就要担当起家庭的重任,关心、爱护妻子,为家庭舍己。相对而言,丈夫更强壮,更勇猛,感情更不敏感。丈夫必须成为他妻子的学习者,应该努力追求洞察力、自制力、爱、忍耐、恩典和智慧,成为一个体贴的丈夫。
    妻子要顺服丈夫。因为丈夫是神所设立的、权柄性的角色,而妻子是帮助者的角色。顺服不是地位低下,帮助者也不是逊人一筹。在三一神中,圣父、圣子、圣灵是同质、同权、同荣的,但他们分工不同;圣子自觉地顺服圣父的旨意,圣灵自觉地接受圣父、圣子的差遣。“妻子对丈夫的回应,就如基督对父神的回应。”妻子对丈夫的顺服,是信徒对耶稣基督的顺服的一个组成部分。
             妻子的角色应该是积极、主动的,而不是消极、被动的。姊妹不要轻看了自己的角色。一个帮助者,常常比一个被帮助者需要更多的智慧。在《三国演义》中,作为辅助者的诸葛亮,和作为被辅助者的刘备,哪一位的智慧更高、能力更大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我家师母偶有惊人之语。
        有次她问我:“你知道为什么丈夫的英文叫‘husband’吗?”我说“不知道。”然后她拉长声音说:“还-是-笨-点儿!”
        最近她又转来一个邮件:《三八节感悟》
       “世界上有两件事最难:
        一是把自己的思想装进别人的脑袋里;二是把别人的钱装进自己的口袋里。 前者成功了叫老师,后者成功了叫老板,两者都成功了叫老婆。 
       “三八”节即将来临,温馨提示:家和万事兴,跟老师斗是不想学了,跟老板斗是不想混了,跟老婆斗是不想活了。”
     
             耶稣基督是主。没有任何丈夫享有绝对的权柄,只有基督才有。所以妻子效忠的第一对象和最忠诚的对象应该是基督,而不是她的丈夫。妻子效忠基督,才能更好地顺服丈夫。妻子对丈夫的顺服不是盲目的、奴隶般的。当丈夫公然违背《圣经》的教导犯罪、又坚持不改时,妻子不应当顺服。但妻子要以温柔和爱心去规劝、感化他。在某些痛心的情况下,妻子甚至可以与她邪恶的丈夫分居或离婚(太19:9)。[1][i]
            丈夫要认识妻子与自己是平等的,不可滥用自己的权柄。约翰. 派珀(John Piper)说:“那些一屁股坐在沙发上看电视,而且又像奴隶主一样使唤妻子的丈夫们,已经为了自己的爱好与自私丢弃了基督。”[1][ii]但是,平等不是同等,要承认夫妻间角色的差异。妻子要认同自己的辅助角色,要明白顺服是一种美德,而不是羞辱;要甘心、乐意地顺服丈夫。俗语说,一山不能有二虎,一家不能有二主。主耶稣也说,“凡一国自相分争,就成为荒场;一城一家自相分争,必站立不住”(太12:25)。如果妻子执意与丈夫争夺权柄,必导致分争。“妻子的争吵,如雨连连滴漏”(箴19:13)。这样的家庭,断无宁日。
    相反,“才德的妇人,是丈夫的冠冕”(箴12:4),她“只要以裏面存着长久溫柔安靜的心為妝飾;这在神面前是极宝贵的”(彼前3:4)。这样的妻子,“她丈夫心里倚靠她”(箴31:11),必对她言听计从。表面上,一切事是丈夫在台前拍板、做决定;实际上,是妻子在垂帘听政。做这样的妻子,不显山不露水,却是丈夫的摇鹅毛扇的军师,该多好呀!
     
       5)性的神圣和纯洁:性关系只是为夫妻设立的。婚前同居、婚后的婚外情,在神眼里都是淫乱,甚至连心里胡思乱想都不可:
              你们听见有古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526-27)。
              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床也不可玷污;因为苟合性淫的人,神必要审判(来134)。
     
               所以,“MBA”、“彩旗飘飘”都当除去。
     
    四.父母与儿女
       1)儿女要孝敬父母
          这是十诫的第五条:
              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出2012
              “‘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长寿。这是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弗62-3)。
     
          “孝敬”就是孝顺、尊敬。中国也有古话说:“百善孝为先。”其实,父母对儿女要求不高;只要儿女心中有他们就行了。
        2)对未成年儿女,不能管得太严,管教有余,尊重不够(中国);也不能放得太宽(西方),尊重有余,管教不够。要“烂绳子拉猪”,宽严适度。
        3)对已婚儿女:
           有人在儿女家找不到位置:主人?客人?佣人?
           (1)此时夫妻关系是第一位的,与父母的关系已退居第二位。不要二、女与妻子、丈夫的关系亲密而产生心理不平衡,认为自己被冷落了。把媳妇看成自己的女儿,女婿看为自己的儿子,问题就化解了。
           (2)不要一味施展父母的权威,去干预小夫妻的事;否则会让儿女无所适从,或造成小夫妻的矛盾。
           (3)父母和儿女之间要互留空间;如分居等。
    五, 家人相处,也需要学习。在家里,大家都拿掉了面具,是爱最不易得到回报的地方,也是操练爱心的好地方。
        做父母、夫妻,都需要学习。比如,
        欣赏对方的长处(婚前的长处,婚后可能变成短处);
    包容对方的短处(婚前看长处,婚后盯短处);
    体贴对方的难处。
        不要时时想改变对方,一切从改变自己开始。
        丈夫希望被尊重,要“面子”;只要觉得被尊重,当牛做马在所不辞。
        妻子渴望被关爱,要“里子”;只要说话有人听,吃苦受累心甘情愿。
     
    六. 结论:
            结婚:极大幸福;
            离婚:极大错误;
            再婚:执迷不悟;
            复婚:大彻大悟。
     



    [1][i]Alexander  Strauch著,刘志雄编,《平等里有差别》(Men and Women: Equal yet Different),高雅君译(香港:天粮书室,2003年),第62 - 63页。
    [1][ii]转引自: Alexander  Strauch著,刘志雄编,《平等里有差别》(Men and Women: Equal yet Different),高雅君译(香港:天粮书室,2003年),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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