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25:1】“人若有争讼,来听审判,审判官就要定义人有理,定恶人有罪。
【申25:2】恶人若该受责打,审判官就要叫他当面伏在地上,按着他的罪照数责打。
【申25:3】只可打他四十下,不可过数;若过数,便是轻贱你的弟兄了。
默想
这段经文讲到了审判官断案时的几个重要的管教原则:(1)恶人若该受责打,审判官就要叫他当面伏在地上,是当面伏在地上,就是在他们犯过以后,要立即很快地处罚,不要拖拉。(2)按着他的罪照数责打,涉及到处罚的程度,要根据他犯罪的严重性。”按着他的罪照数“,程度上要把握适当。(3)只可打他四十下,不可过数;若过数,便是轻贱你的弟兄了。不要处罚过度,要有节制地处罚,顾及受罚者的尊严。
神是公义公平的神,他也教导我们这样的原则。总之,在实施管教或者惩戒时,要适当、快速、公平、有节制地处罚,如此既能达到爱的目的,又顾及受罚者的尊严。对于负责管教孩童、学生或雇员的人,这些原则同样适用,我们当依照以上三个要点,负起这种惩戒的责任。
祷告
公义怜悯的父神啊,感谢赞美你,谢谢你借着话语赐给孩子管教的智慧。今天也祈求你帮助孩子将你所赐的智慧印在在心上,当面对类似的情况时,负起管教的责任,适当、快速、公平、有节制地处罚,既能达到爱的目的,又顾及受罚者的尊严。求帮助孩子有智慧的面对你托付孩子的每一个位置。奉主耶稣基督名求,阿们。
应用
负起管教的责任,以爱为目的且顾及受罚者的尊严,适当、快速、公平、有节制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