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良(Quintus Septimius Florens Tertullion)说:“这位拉丁教会的教父及辩道家于公元160-220年间生于非洲的迦太基城,曾受希腊文和拉丁文的优越训练,并精通政治、法律及辩论技巧。有三、四十年的时间生活放荡,但在190年左右,他接受基督教的信仰,此后他忠诚奉献己身,向异教徒、犹太教徒及基督教异端邪说者辩护基督教之真理……乃基督教信仰之强有力的维护者。”47/401
兰姆(Bertnard Ramm)最后下结论说:“不信耶稣复活的人必须设法否认教会先父们所有的见证……他们必须假设这些人他们既无动机又缺乏历史的准则,无法真对耶稣复活之事彻底下一番研究工夫。论及这些早期教父,希腊正教、天主教及英国国教各教会均视他们为教会史上的权威人士,基督教改革宗之信徒对他们亦极为尊重。他们所说的话在神学家眼中极为宝贵,然而不信耶稣复活的人却不屑一顾地将他们的话完全略去。论到使徒神学或近使徒时代的神学,教父们的论著极为可靠,然而怀疑论者丝毫不考虑他们的见证,显然怀疑论者必须持此态度,否则怀疑论者的说法必定立不住脚。51/206
4A.坟墓四周的光景
1B.复活前的景象
1C.耶稣死了
马可曾记载耶稣受审完毕后的情形:
“彼拉多为要叫众人喜悦,就释放巴拉巴给他们,将耶稣鞭打了,交给人钉十字架。兵丁把耶稣带进衙门院里,叫齐了全营的兵。他们给他穿上紫袍,又用荆棘编作冠冕给他戴上,就庆贺他说:‘恭喜,犹太人的王啊!’又拿一根苇子打他的头,吐唾沫在他脸上,屈膝拜地。戏弄完了,就给他脱了紫袍,仍穿上他自己的衣服,带他出去,要钉十字架。
--马可福音十五章 15-20节
马庭理(John Mattingly)描述一个将被钉十字架之人在行刑前受鞭挞的情形:
“被判刑后的罪犯通常都被迫脱光衣服,然后将他绑在柱子上。刽子手开始施行无情的鞭笞,虽然希伯来人律法规定不得鞭过四十下,但罗马人的律法中却无此规定,受刑者受刑情况完全要看刽子手的怜悯而定。
“马庭理论及施刑时所用的鞭条时说:‘这种长长的皮制的鞭条,其上装有骨刺和金属片,足以撕裂人的肉肤。’”42/21
第三世纪犹大地该撕利亚的主教优西比渥(Eusebius of Caesarea)也是早期教会史的史学家,他在“致士每拿教会书信”中论及罗马人的鞭刑时,这样写道:“受刑者的血管破裂、筋腱、小肠都会露出来。”42/73
马庭理(John Mattingly)又引用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