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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澎:家庭教会问题与解决方案(之四)

2011-07-28 10 作者: 发布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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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刘澎专稿:家庭教会问题与解决方案(六之三)

     

    (八)家庭教会与“XXX革命”

     

    近年来家庭教会与政府的冲突时有发生,有的家庭教会(例如北京守望教会、成都秋雨之福教会、广州良人教会、上海万邦教会等)甚至走上街头举行“户外聚会”,这是否表明,家庭教会要在中国与国外的“XXX革命”遥相呼应,企图煽动动乱,颠覆中国政府呢?不是的。家庭教会在中国已存在了几十年,它不是国外任何“革命”的产物,而是国内政策不合理、管理体制不适应导致的结果。实际上,无论政府对家庭教会是何态度,家庭教会都会继续存在。国外有无“革命”、有什么样的“革命”,对家庭教会无任何影响。家庭教会的活动是基于其自身利益与宗教诉求的需要,不是为了呼应外界任何个人、组织、国家的需要。如果家庭教会中有人从事政治活动,政府可以对其依法惩处,但不能因此说家庭教会是一个政治组织,其存在是为了政治目的。

     

    (九)家庭教会与高压

     

    尽管过去三十年来对家庭教会的高压政策已被实践证明是无效的,但当时的打击在短期内确曾遏制过家庭教会的发展。然而在三十年后的今天,中国的社会经济基础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社会意识形态日益多元,要实施由于政治原因对家庭教会的打压,政府既不能依靠原有的单位所有制管理体系,又无法利用市场规律,只能依靠执法部门的硬实力,这就导致了管制成本的极大增加,人力物力财力的极大投入。但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只能一时痛快,从长期看,效果极差,风险极大,容易激化矛盾,留下严重的后遗症,把群众推向政府的对立面。另一方面,大多数家庭教会已经习惯于在高压下生存,他们不仅不怕打压,而且认为经常性的打压有利于强化教会内部团结、促进教会的发展。过去历次打击的结果都是家庭教会在更大规模上的反弹。用高压手段强行改变千百万人的宗教信仰,处理宗教问题,无论力度多大,都是不现实、不成功的。

     

    (十)家庭教会获得承认的后果

     

    对家庭教会打压不行,可否转“剿”为“抚”,承认其存在呢?有人担心如果政府承认家庭教会,可能导致基督教被人利用或借机大肆发展。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实际情况恰恰相反,家庭教会如果取得合法地位,从地下走到地上,他们会特别珍惜自己的“合法”身份,会成为守法遵纪的模范,并因此抵制一切想利用基督教搞政治的人的企图。基督教向来主张顺从政府的权威,家庭教会一旦与政府关系正常化,是不可能与反政府力量合作的。家庭教会是否会被人利用,关键在政府对家庭教会的态度。缓和、改善与家庭教会的关系,是主动预防别人利用家庭教会的战略措施,是明智之举。历史上,打压是制造宗教狂热的最好手段,所有宗教在遭受迫害压制时为了生存都会拼命传教、发展;而一旦得到官方的政治认可与支持后,反而会将精力转入到社会公益慈善服务上,成为社会稳定的积极力量。

     

    (十一)家庭教会与合法化

     

    家庭教会内部派别林立、情况复杂。主张与政府对话,申请合法身份的“对话派”只是一少部分;多数教会对“对话派”的做法持观望态度。还有一部分人宁愿保持目前的状态,反对妥协,不愿与政府有任何接触。但具有讽刺意义的是,作为“对话派” 代表、主动向政府申请登记的北京守望教会并未受到政府的“优待”, 恰恰相反,守望教会屡次被政府赶出了租用的场所,自购的房产又得不到钥匙,最后不得不到户外聚会,结果又遭政府驱散。2010年的洛桑事件与2011年4月以来对守望教会的打压一方面使家庭教会内部出现了分化,另一方面也加强了教会内部的凝聚力,打消了家庭教会轻易就能获得合法身份的幻想。家庭教会从其切身经验中体会到,教会的发展是最重要的,至于是否能够合法化,主要取决于政府,而不取决于家庭教会。

     

    (十二)家庭教会与《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旨在通过行政手段强化对宗教的控制,在指导思想上仍然是计划经济大一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回避现实中的实际问题;在法理上存在违犯宪法原则、以下位法代行上位法的问题;在实践层面上,缺乏可操作性,难以贯彻执行。由于存在设计上的问题,“先天不足”, 《宗教事务条例》出台后,宗教领域中的老问题依旧,新矛盾难以应对。家庭教会继续存在,持续发展。在解决基层政府管理部门面临的各种问题上,《宗教事务条例》形同虚设,是一个摆设。《宗教事务条例》的教训是,宗教立法必须遵循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邀请游戏参与者参加游戏规则的制定,否则,群众不认可的东西,政府硬要单方面出台规则,只能成为行政部门一厢情愿的产物,起不到作用。

     

    (十三)家庭教会对登记与备案的态度

     

    对家庭教会来说,登记与备案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处理方式,如果政府同意家庭教会到民政部门进行无条件的程序性备案,而不是实质性审批,大多数家庭教是会认真考虑的;但备案如果是要求进行实质性审查批准,就变成了结果要由政府说了算的登记,家庭教会是不会接受的。搞有条件的分步登记,家庭教会也不会接受。究竟让家庭教会登记还是同意对其备案,政府不能搞主观主义、一厢情愿,要面对现实,与家庭教会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

     

    (十四)家庭教会问题与法治

     

    解决家庭教会问题最终要靠法治。目前我国的宗教立法严重滞后,宪法中虽有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但宪法之下没有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宗教的基本法,宪法赋予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无法落实。国务院出台的《宗教事务条列》则是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以行政法规代行法律,不符合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规定。在国家大力推行依法治国方针的今天,政府、宗教界、学术界很有必要认真研究制定《宗教法》的相关问题,以便通过法律而不是行政手段处理宗教问题。家庭教会问题说到底,是旧的宗教管理体制不适应社会发展与时代变化的体现。只要这种宗教管理体制不变,不搞宗教法治,家庭教会问题就不可能得到有效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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