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为欠债的作保”——再谈民间借贷
2016-03-05 12
作者:
李世峥 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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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弟兄出身农村,家境贫寒,没读多少书,但他头脑灵活、吃苦耐劳,生意做得风生水起,三十出头,就已有房有车,一家四口,其乐融融,绝对可以称得上同龄人中的佼佼者。然而,因为几年前为朋友一笔数额不菲的民间贷款作保,十余年的打拼顿时付诸东流。由于经营不善,朋友的公司出现严重亏损,因为无力偿还欠款,索性丢下破败的公司逃之夭夭。出于责任,C弟兄卖了房和车,替朋友还上了那一笔欠款。C弟兄敢做敢当的行为令人敬佩,但他所受的亏损却让人扼腕。C弟兄向我大吐苦水时,我本能地想到了圣经的教导:“不要与人击掌,不要为欠债的作保。你若没有什么偿还,何必使人夺去你睡卧的床呢?”(箴22:26-27)C弟兄的经历,不正是这段经文的真实写照吗?当我从《圣经》的角度与他谈论“为欠债的作保”这个话题时,他不断为自己未能遵行圣经的教导而自责。看着他复杂的表情,我有了写作本文的感动。
相对于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的门槛要低很多,不需要抵押房产,也不需要财产证明,只要有个借款人和出借人同时认可的担保人,即可迅速成交。这种借贷方式同时方便了借款人和出借人,但却给了担保人极大的危险和压力。当然,如果借款人能够如期还款,出借人就不会有什么损失,担保人自然也就不需要承担什么连带责任。然而,一旦借款人无力偿还,或者故意抵赖,出于责任,担保人就必须向出借人还款,这既是民间借贷的规矩,也是相关法律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作为生活于现实社会中的基督徒,如果你的个人威望高一点,经济条件好一点,就有可能收到为亲戚、朋友作保的请求。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呢?让我们一起从圣经中来寻找答案。除了上述经文,圣经中还有很多类似的教导,深思这些经文,能够帮助我们以上帝的心意去面对民间借贷中的作保问题:
“为外人作保的,必受亏损;恨恶击掌的,却得安稳。”(箴11:15)
“在邻舍面前击掌作保,乃是无知的人。喜爱争竞的,是喜爱过犯;高立家门的,乃自取败坏。”(箴17:18-19)
“我儿,你若为朋友作保,替外人击掌,你就被口中的话语缠住,被嘴里的言语捉住。我儿,你既落在朋友手中,就当这样行,才可救自己:你要自卑,去恳求你的朋友。不要容你的眼睛睡觉,不要容你的眼皮打盹。要救自己,如鹿脱离猎户的手,如鸟脱离捕鸟人的手。”(箴6:1-5)
第一段经文与上文引用的箴言22章26至27节一样,主要描述作保可能带来的危害。“为外人作保的,必受亏损”,而“亏损”的程度,可能是“使人夺去你睡卧的床”。相反,“恨恶击掌的,却得安稳”。《当代圣经》将该节译为:“为陌生人作保的,必自招损失;及早拒绝,就可以免除不安。”因此,圣经提醒我们“不要为欠债的作保”。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要为欠债的作保”不是律法条文,因此这种行为不牵扯道德问题,也就是说,“为欠债的作保”,决非犯罪。从这个意义上讲,圣经教导我们“不要为欠债的作保”,不是说这是错误的行为,而是说这是危险的举动。简单地说,“不要为欠债的作保”,是一种处世智慧,可以帮助我们避免遭遇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圣经将“为欠债的作保”的危险告诉我们,是基于两个原因:其一,基于圣经对金钱的判断:圣经称金钱为“无定的钱财”(参提前6:17),是极不可靠的。这个世界上,没有一个人会永远富足,今天腰缠万贯,明天就可能一文不名,那些你认为实力雄厚的富户,极有可能迅速破产,以致连你担保的那点你认为的区区小钱都还不起了。其二,基于圣经对人性的判断:经上说:“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谁能识透呢?”(耶17:9)俗话说:“画龙画虎难画骨,知人知面不知心。”你认为可以信任的朋友未必值得信任,你认为可以担保的债务未必可以担保。钱财面前,人的所有罪性都会暴露无遗。因此,对于作保这个事,基督徒一定要慎之又慎,哪怕得罪请求你作保的人,与其事后翻脸,不如事先伤脸。
第二段经文分析了作保者的心理。不可否认,有的人“为欠债的作保”,是出于爱心,或者责任,但不一定所有的作保者都是如此。智者指出,一些好为他人作保的人,其实是出于“无知”,出于“喜爱争竞”,出于“高立家门”(《现代中文译本》译为“炫耀财富”)。这种人为他人作保,其实是存着一种争强好胜、自我标榜的心理,他们为他人作保,不过是要从作保的行为中获得存在感和成就感。简单地说,其实就是爱面子。我就见过有人当众吹牛,炫耀他为他人作保的能力:某某人向人借贷,出借人只信任他作保,似乎他很有能量、很有威信的样子。基督徒如果因为本着虚荣作保而导致遭遇财产损失,那是极不荣耀上帝的事情。因此,我们一定要以这节经文为一面镜子,常常对照自己。避免错误的虚荣心理,我们便可从根本上避免陷入作保的危险。
第三段经文提出了对“作保”应有的态度。智者提醒我们,因为作保的人会“被口中的话语缠住,被嘴里的言语捉住”,所以,“你既落在朋友手中,就当这样行,才可救自己:你要自卑,去恳求你的朋友。不要容你的眼睛睡觉,不要容你的眼皮打盹。要救自己,如鹿脱离猎户的手,如鸟脱离捕鸟人的手。”《现代中文译本》译为:“如果有这样的事,你就落在那人的手中。那么,要怎样才能摆脱呢?你要赶快去见那人,要求他解除你的束缚。别让自己睡觉,也不要休息。要像鸟儿挣脱罗网,像鹿逃出猎人的手。”这段经文告诉我们,如果已经为他人作保,一定要以“别让自己睡觉”的耐心和决心,迅速去向朋友解释,“要求他解除你的束缚”,焦急和坚决的态度,“要像鸟儿挣脱罗网,像鹿逃出猎人的手”。艾特坎(Kenneyh T. Aitken)在解释这些关于作保的经文时指出:“哲人显然曾见够多的债务人不还债,以及够多出自善意但不谨慎的保证人因签保而要负责还债,因粗心大意使自己泥淖深陷毫无办法,困坐愁城,令自己确信这是最智慧的做法。”
走笔至此,“不要为欠债的作保”的意思应该已经较为清楚。不过,读到这里时,一些读者可能也会提出一个问题——基督徒在任何时候都“不要为欠债的作保”吗?答案是否定的!圣经提醒我们“不要为欠债的作保”,是要我们不要因无知和虚荣将自己陷入经济困境,并不是让我们变得毫无怜悯、毫无人情。倘若亲戚、朋友真的必须让你出面作保,你也可以答应,但答应之前必须注意两点:第一,必须作好亏损的准备。谈到借钱给人时,耶稣这样教导我们:“你们倒要爱仇敌,也要善待他们,并要借给人不指望偿还,你们的赏赐就必大了。”(路6:35)借钱给人,就要做好要不回来的准备;为人作保,就要做好替他还债的准备。诗篇第15篇在描述朝圣者的美德时指出:“他发了誓,虽然自己吃亏,也不更改。”(诗15:4)基督徒既然已经承诺为人作保,就必须在借贷人无力偿还时替他还债,目的是减少出借人的损失。第二,担保的数额必须在自己的承受范围。倘若担保的数额超出你的承受范围,你就会因无力偿还而“使人夺去你睡卧的床”。假如你做不到上述两点,就要严格遵行圣经的教导——“不要为欠债的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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