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中有些信徒不谙圣经,认为基督徒不可诉讼告状。这种错误观点已经约定俗成,影响极坏,我们要全面理解圣经真理,不可用无知的言语,使神的旨意暗昧不明(伯38∶2),误人子弟。
哥林多教会是一个腐败的群体,纵观哥林多前后书,便知哥林多教会在信仰上不纯,组织分裂,宗教礼仪混乱,道德腐败,淫乱成风等现象。哥林多前书6章1-11节,保罗针对诉讼问题,给予纠正。保罗说:“你们中间有彼此相争的事,怎敢在不义的人面前求审,不在圣徒面前求审呢?……难道你们中间没有一个智慧人能审断弟兄们的事吗?……”本段经文保罗没有否定争讼问题,而是匡正如何正确处理教会中的矛盾纠纷。在不同的时代、国家、社会、群团,都有相应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在旧约以色列人发生纠纷时有法可依。祭司利未人负责民中争讼的事(申17∶2-13)。在新约耶稣也提出处理矛盾的原则(参看太18∶15-17)。犹太人曾为教内法规信仰名词发生纠纷告状在不信主的官员面前。迦流地方官对犹太人说:“如果是为冤枉或奸恶的事,我理当耐性听你们。但所争论的,若是关乎言语、名目和你们的律法,你们自己去办吧!这样的事我不愿意审问……”(徒18∶12-17)但对民事和刑法问题,就当以国家法律进行申诉、裁判。
保罗以法维护人权。世上一切先进国家,均以法治国,以法保护国家和公民的权益,这是天经地义之道。保罗说:“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作官的原不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罗13∶1-7)一切法律都是赏善罚恶的。基督徒是神的儿女,也是国家的公民,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就当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为什么说:“基督徒不可以在不信主的人面前诉讼告状呢?”不可用错误的思想观念自我封闭,基督徒在中国十三亿人口中是极少数分子。我们有许多社会生活交往,如工作、学习、交通、购物等等。若都以信仰来划分,岂不太可笑吗?保罗还说:“我先前曾写信给你们说:不可与淫乱的人相交。此话不是指世上一概行淫乱的,或贪婪的……若是这样,你们除非离开世界方可。”(林前5∶9-10)在我们生活圈子中,即或都是信主的,也不可能都是纯全无邪的,何况我们的父母、妻子、儿女、亲戚、朋友,不可能都是基督徒呀!可见自我封闭是行不通的。
保罗是生活在公元后,罗马帝国统治犹太人的时代,犹太人在政治上没有自主权。犹太人“公会”是附属于罗马帝国政府的组织(太10∶17-19)。保罗的传福音工作既受到犹太人公会的压迫,也受罗马政府的管辖,保罗身受双重的政治迫害和侵犯。保罗以法律为武器保护信仰和人身自由。
使徒行传21章27-28节,共八章经文都是记载保罗以法律与犹太公会和罗马政府官员面对面地进行合法的斗争。在经文中有八次提到“分诉”;有五次提到“上告”。
一次因犹太人公会的控告,保罗被捉拿,罗马政府千夫长企图用鞭打拷问,保罗抗议说:“‘人是罗马人,又没有定罪,你们就鞭打他,有这个例吗?’……千夫长既知他是罗马人,又因为捆绑了他,也害怕了。”(徒22∶24-29)
又一次保罗在“公会”面前正义申诉,大祭司亚拿尼亚吩咐旁边站着的人打保罗的嘴,保罗当即严正抗议说:“你这粉饰的墙,神要打你!你坐堂为的是按律法审问我,你竟违背律法,吩咐人打我吗?”
又一次保罗站在罗马巡抚腓力斯和非斯都面前受审,“公会”的人将许多重大的事控告他,都不能证实,保罗分诉说:无论犹太人的律法、或是圣殿、或是恺撒(罗马皇帝)、我都没有干犯……,保罗要求,我要站在恺撒的堂前,这是我应当受审的地方,我向犹太人没有行过什么不义的事,犯了什么该死的罪,就是死我也不辞,他们所告的事,若都不实,就没有人可以把我交给他们(指犹太公会)。我要上告于恺撒(徒25∶7-12)。罗马巡抚以法驳回犹太人的控告说:“无论什么人,被告还没有和原告对质,未得机会分诉所告他的事,就先定他的罪,这不是罗马人的条例。”(徒25∶16)巡抚非斯都又说:“我查明他(保罗)没有犯什么该死的罪,并且他自己上告于皇帝。”(徒25∶25)
最后又经统治犹太人的亚基帕王的审讯。结果都证明保罗没有犯什么该死该绑的罪。经过合议,亚基帕宣布:“这人若不上告于恺撒,就可以释放了”(徒26∶30-32)。
但保罗为了维护合法的权益,坚持去首都罗马上告于皇帝恺撒,因当夜,主站在保罗旁边说:“放心吧!你怎样在耶路撒冷为我作见证,也必怎样在罗马为我作见证。”(徒23∶11)耶稣早有预言,要防备假冒为善的犹太人,“他们要把你们交给公会,也要在会堂里鞭打你们;并且你们要为我的缘故被送到诸侯君王面前,对他们和外邦人作见证……到那时候,必赐给你们当说的话”(太10∶17-20)。
纵观保罗在犹太人的公会和罗马政府官员面前受审、申诉、上告于罗马皇帝恺撒。不是为个人的安危,而是维护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安全,是为神作见证,是为真理而战斗,保罗的大而无畏的精神,我们当歌颂学习。